夫妻互負同居義務

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可見,我國民法認為夫妻應以同居、共同生活為原則,以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允許無須負擔同居義務為例外。

今夫妻簽訂分居臨議書,使夫妻不需負同居義務,取得正當的理由。只是夫妻同居義務是永久的,不是暫時、短期的。欣全離婚證人所知的是儘管夫妻在臨議分居期問取得正當理由,得不履行同居義務,於分居期問屆滿時,仍有同居義務的負擔。

欣全離婚證人告訴您婚姻「分居」的法律常識

又夫妻協議分居,僅為夫妻同居、生活互動的調整,與協議離婚不一樣,並不是夫妻關係的終止或結束,在法律上夫妻關係仍然存在,彼此問互負貞操的義務,仍應予以尊重。因此,夫妻簽訂分居協議書,在法律效力上,欣全離婚證人台北團隊提醒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 一、夫妻簽訂分居協議,在協議分居期間 ,提供了夫妻無須同居的正當理由。所以在協議分居期問,夫妻一方違背同居義務時,他方不得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亦不得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5款》
  • 二、夫妻協議分居,並不影響法律上夫妻關係的效力。所以夫妻一方與第三者有性行為之姦情時,他方得提起刑事通姦罪的告訴,或請求判決決離婚《刑法第239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 三、我國目前尚無「分居條款」的立法,所以儘管分居被認為是夫妻分離的前奏,但仍無「分居幾年以上,可請求判決離婚」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