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離婚都不是兒戲,是嚴肅的法律問題。婚姻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來建立夫妻身分的關係,產生了財產、生活責任的法律義務。雙方想結束婚姻關係,離婚也一定是法律程序。
台灣離婚方式分兩種,「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
其中,「協議離婚」也可以稱為「兩願離婚」,又分自行協議和訴訟協議。不管是選擇哪一種方式,為了孩子和自己,請花點時問做功課,熟悉法律知識是絕對必要的。
法律程序繁瑣混亂,限制一大堆,若在事前搞懂法律程序會勞神又傷財,可以避免做錯方向,關於向行協議的離婚,必須是雙方常事人在自由意志下,不受到任何威脅強迫,自主決定。也不可以由長輩、親友等第三人代為決定,如果有第三人在沒有取得當事人任何一方的授權,擅自決定簽署離婚協議,是無效的;即使後來得到當事人的事後同意,也同樣沒有法律效力。
至於訴訟協議的離婚方式,是經過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調解的離婚,與一般經過調解成立的訴訟案件不同:經過調解的離婚並沒有如同確定判決的效力,法院或協調單位只是在幫助雙方將協議離婚的條件談妥而已,所以離婚雙方還是要根據協議離婚的方式,來簽立離婚協議書,並找兩個離婚證人,最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再來說明「判決離婚」,也就是指「上法院」這條路。若你希望透過法院來裁定離婚,你的離婚條件就必須符合《民法1052條》規定的離婚十大要件中的任何一項,或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此外,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有三個必備要件,缺一不可,也就是:
- (一)書面的離婚協議書
- (二)有兩人以上的離婚證人也就是離婚協議書證人
- (三)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要特別提醒離婚前,請先了解真實處境,離婚證人常見到衝動離婚容易產生不切實際的想法,以為離了婚後,人生的第二春就可以迅速的展開,所以離婚證人還是奉勸讀者請將離婚和感情分開處理,甚至打消離婚的念頭,再努力的挽救婚姻一次再考慮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