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2條規定的離婚十大要件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者。
- 與人通姦者。
-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有不治之惡疾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