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全台北離婚證人讓您搞懂何謂「重婚」?

為了貫徹兩性平等的一夫一妻制,民法有禁止重婚的條文外,刑法也有重婚罪處罰的規定。

民法方面的「重婚」規定

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此項規定時,在民國74年6月修正前的舊民法第992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此項規定,所有利害關係人均有撤銷權,而且未有撤銷期間的限制,致使重婚的效力繫於利害關係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不安定狀態,若有人行使撤銷權時,即為無效:若無人行使撤銷權時,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重婚,即得繼續存在。所以民國74年6月民法修正時,乃將重婚僅得為撤銷修正為無效(民法第988條)。重婚既為無效,則重婚當事人間並不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也不得訂定夫妻財產契約,所出生的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

刑法方面的「重婚」罰則

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此即屬非告訴乃論的重婚罪,不問何人知有重婚罪之嫌疑者,均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0與241條也提到:「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重婚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因此配偶重婚時,他方除得主張該重婚無效外,並可向法院告發,使配偶及與配偶相婚的第三者受重婚罪及通姦罪的刑事制裁,同時也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欣全台北離婚證人也遇過許多「不小心」而重婚的案例,而且在法院的判定上是無觸犯重婚罪的。但是重婚者協議離婚的手續仍然與一般人一樣,要與其中一位配偶離婚還是需要離婚協議書以及兩位以上的離婚正人到場見證,而協議離婚首續的最後一個步驟同樣還是得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