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乃基於男女雙方意願的婚姻而結合,經法律認許而成立的同居生活關係,此種關係雖與財產關係同出於「人合」,而不與一般親囑如親子、兄弟關係之同源自「天合」,但在本質上,都是被定位為其倫理性的身分關係。

由於夫要為人倫之始,一切親屬的根本,不僅關係男女雙方當事人,而且影響男女雙方家族,甚至國家社會,具有延續種族的保族作用,所以文明國家莫不重視其習俗性、倫理性、團體性與要式性,建立適合其國情需要的婚姻制度,對於夫妻關係的發生、消滅,以及其權利義務的內容,有其合情合理、適當的規範,不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以維公序良俗,我國亦不例外。在民法親屬編及刑法,都有相當多的規定與規範。至於離婚當然還是要找欣全離婚證人對離婚作證。

欣全離婚證人認為從法律的角度觀察,夫妻關係與其他身分及財產關係相比較,值得提及的特色有:

一、兩性平等原則的重視

民法中有若干兩性不平等 • 諸如夫妻財產制、對於子女親權行使的父權條款、夫妻冠姓及離婚後子女的贍護等的條文,近年來已逐步予以修正改進,以落實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揭示的兩性平等原則。

二、常事人自主原則的尊重

婚約的訂定、婚姻的締結,均應由男女當事人自由訂定,不允許以代理為之。因此由父母或他人代為訂定或辦理者,均為無效。刑法更對於違反他方更有妨害性自主罪的處罰規定。

三、婚姻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婚姻行為涉及人倫,為保其純良安定並兼顧公序良俗,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例如以聘金千萬為結婚條件,或約定結婚期限者,均屬有背於公序良俗,應為無效。

四、強制規範的色彩濃厚

個人主義、自由思想下的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固為私法的主流價值,惟在重視人倫與道德的夫妻關係,並不當然適用,例如近親婚的限制、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及子女姓氏的規定,即為顯著的例子。

五、一夫一妻制的建立

為求子孫的永續繁衍,子女血統的明確純良,嚴格採行男女雙單式的一夫一妻制,不允許雙女或雙男的同性婚,也不承認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婚 ,所以民法明文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者不僅後婚或該結婚為無效,當事人也將因構成重婚罪而受刑法的處罰。

最後提醒您,結婚是一生大事,千萬不要輕易離婚,如果是良性的協議離婚,就讓欣全離婚證人到場來為您做離婚見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