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要登記還是有公開儀式就好?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結婚證人,而協議離婚則需要2位以上的離婚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可見我國對於結婚,原則上是採儀式婚主義,但也兼採登記婚主義的部分精神。登記婚上義,為目前多數文明國家所採用。登記婚主義係以有無依法辦理戶籍登記作為判斷是否結婚的標準,如已辦理登記,就被認為已結婚:如未登記,不論有無舉行公開儀式,都不被認為已結婚。
我國行諸多年的儀式婚主義,嚴格要求結婚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雖有其傳統民俗的基礎,惟在實務上,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或結婚、離婚證人是否在場親見有所爭議時,往往會有舉證困難的問題發生,對於應負舉證責任的一方實有欠公允,若改採登記婚制,即可解決此種爭議。
欣全離婚證人提醒您戶籍法已有結婚須為結婚登記的規定(戶擊法第17條),如已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又無反證以證明未具備「公聞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的話,即應不容質疑其結婚的效力,所以民國74年民法修正時,乃增列「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的規定,以資折衷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