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因情投意合而結婚,成為夫妻:夫妻因情斷義絕而離婚,成為陌路人。結婚也好,離婚也好,受影響的不僅當事人本身,而且反於其子女、家庭,甚至擴大到親戚朋友。為求慎重其事,在自由法治國家,往往要求以書面形式辦理,並有具公信、公示及公證作用的各種登記,以求明確安定,藉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依現行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及離婚時應辦理的登記,主要有:
結婚登記
1.結婚登記雖非結婚必要條件,但結婚應為結婚登記,為戶籍法所明定。未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處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2.冠姓登記:男女結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記偶之姓,被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的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3.夫妻財產制登記:夫妻得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該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並向夫妻住所地的法院登記,其登記依非訟事件法辦理。
4.戶籍登記:夫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夫妻住所設定後,應由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設籍登記。若有變更,亦應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離婚登記
夫妻離婚,無論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均應為離婚登記(戶籍法第17條第2項)。在兩願離婚,夫妻需經協議訂立「離婚協議書」,由二人以上離婚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完成法定程序,發生離婚的效力。
在裁判離婚,雖以離婚之判決確定,發生離婚之效力,但仍須以判決書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為適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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