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傳統社會男女成婚的主要動力,所以民問有「天上無雲不下雨,地上無媒不成婚」的俗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媒人居間撮合,成人之美,當事人因而成就姻緣,主動致送紅包感謝,亦囑人情之常情、理所當然。

惟現實社會,重利輕義,以賺錢為目的,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強為說合取利, 造成怨偶者,亦屬不少。為防止此種現象的滋長,民法修正前乃有「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的規定(民法第573條)。

此項規定的立法原意,係因婚姻居間約定報酬有害善良風俗,所以為無效(民法第72條)。只是時異境遷,近代工商發達,社會道德標準也有所改變,民間已有專門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而酌收費用的行業,並漸受肯定,為配合事實需要,民法乃於民國88年4月修正時,將「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修正為「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使因婚姻居間而約定的報酬不再無效,僅居間人對該報酬無請求權,且如已為給付者,給付人即不得請求返還。

因此,由媒人介紹而結婚者,不管有無約定要給媒人禮(紅包),當事人均得不給付。惟若心甘情願或依社會習俗主動給付者,則不得以不當得利等為由,請求返還

另外補充一點,根據禮俗,協議離婚的離婚證人紅包是不能少的。但是許多人的親友不見得願意擔任離婚證人的工作,所以大部分的離婚證人都還是委由專業的離婚證人來代為見證離婚的工作。而且台北離婚證人費用有時還比請親友當離婚證人的紅包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