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條件、資格

離婚證人為民法規定的協議離婚三要件之一,離婚證人在離婚當事人離婚協議時「在場親聞離婚事實」。離婚證人條件、資格很簡單,只要是我國成年人士都可以擔任離婚證人。一般而言,若是離婚當事人協議離婚是可以請自己的親朋好友來擔任離婚證人的。只是親友好友大部分都不樂見自己的親友婚姻破裂,站在世俗道德角度,大部分的人都不太願意幫自己所熟識的夫妻在離婚協議的流程中擔任離婚證人的角色。

也由於這樣的特殊情形,所以離婚找不到證人的狀況很常見。於是市場上就開始有了職業的離婚證人服務,專門幫忙離婚當事人見證離婚事實,好讓離婚手續可以順利完成,而且專業的離婚證人收費價格不見得比包給請親友擔任離婚證人紅包的費用高。

離婚證人需要到場嗎?

離婚證人需不需要到場基本上有兩種狀況:

協議離婚時離婚證人必須到場親聞離婚事實,有就是說離婚當事人二人與離婚證人二人共計四人必須同時在場,並且讓兩為離婚證人當場見解離婚當事人兩人的協議離婚事實。經確認離婚事實無誤之後,由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這麼程序兩位離婚證人是「必須」在場的,若是離婚證人未在場見證離婚事實,就算完全離婚登記也可訴請離婚無效,離婚協議證人這部分不得不慎。

持有兩位離婚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兩位離婚證人並無必須在場的規定。